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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艺术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8

"营业"一词有两个含义。一为主观意义,指营业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连续的、有计划的、同种类的活动(行为),一为客观意义,指营业财产,即供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有组织的一切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的总体。营业中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资产)与消极财产(负债),如各种不动产、动产、无体财产、债权等,所谓事实关系则包括专有技术、信誉、顾客关系、销售渠道地理位置、创业年代等。客观意义的营业可以作为转让、租贷的客体,所谓营业转让中的营业即指此意。至于营业自由中的营业则指营业活动。

营业与企业两词区别不大。企业一词基本上相当于客观意义的营业一词。各国商法中多用营业一词。营业自由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原则。中世纪里,由于受行会制度的限制,营业是不自由的。法国大革命后于1791年即以法律宣布营业自由原则。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多在宪法中规定之。营业自由包括开业自由、停业自由、交易自由。但在现代国家里,营业自由不是绝对的。法律对营业规定有种种限制:

(甲)行业限制。某些行业由国家独占经营,完全不准私人(自然人和法人)经营,如邮政、电报、电话及各种专卖事业,如烟草专卖、盐专卖等。又如毒品(鸦片等)、淫秽书画、武器(枪支弹药)等的贩卖是完全禁止的。违反这种规定的,其行为在私法上无效、公法上应受制裁。

(乙)营业许可限制。对于某些营业,法律并不完全禁止,但从事这种营业的主体应当事先报告或登记,取得许可后才能进行营业活动。例如经营进出口商业的要取得许可证,经营旅店、旧货商店、爆竹制造、食品制造、饮食业的,要经有关主管机关的许可;再如银行业.保险业.药品业等行业须取得经营许可或者业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否则不得从事该类营业。违反这种规定的要受行政制裁,其行为在私法上仍有效。

(丙)身份的限制。各国一般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从事任何营业。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法官法》第30条.《检察官法》第33条均有此类规定。此外,基于保护商事主体利益的目的,各国商法大多规定,营业让与人.董事.经理及合伙人均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此类营业行为本身并非无效,但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丁)营业方式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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